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據第三人許○○(即債務人之媳婦)在場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無附屬停車位。而該第三人於110年4月23日具狀稱為其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於108年12月26日簽立之無租賃切結書,載示:「供押不動產於提供及辦妥設定抵押權之時,確無任何租賃、借貸關係及他項權利之存在,亦無被第三人占有等情事...」,復經查拍賣標的建物於109年11月3日前並無任何人設戶籍居住,且上開每月租金金額不符常情等,故本件仍以假扣押揭示查封時第三人所陳為據,故本件拍定後點交。然若當事人暨利害關係人對此有異議,本件仍以救濟程序終局認定為準,任何人不得以此由而為爭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