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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2467建號建物113年1月24日查封時,1、4樓有漏水,並有承租人張O寅先生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9年11月15日起至119年11月14日,每月租金新臺幣伍萬元整,每期應繳納120個月租金。
二、本件3416建號建物為為四樓臥室之夾層,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相通。
三、上述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俾決定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壹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零捌萬肆仟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341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九、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