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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304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0年4月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洪文華之子洪○祐在場表示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沒有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債務人之前配偶吳○潞在場稱屋內之動產物品係其所有;據地政人員稱建物1樓後方廁所部分有增建,夾層及地下室,經檢視2樓夾層牆壁部分有受潮、油漆剝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38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3041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0年5月19日函覆稱,3387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