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不點交:本件不動產使用狀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借調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47號假扣押案件、108年度司執字第4402號及109年度司執字第16339號卷併案執行。
二、不動產現況如下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一)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9月1日假扣押執行筆錄記載,經到場執行,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開啟大門入內,標的1982建號部分將封條揭示於門首,另1985、1986建號(用途:停車場)已隔間及裝潢為室內使用。
(二)復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3月25日鑑價筆錄記載,本件查封標的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218號2樓、5樓、6樓,目前整棟無人管理,1樓鎖死,由地下室開鎖往上進入1樓:
1.2樓:進門口為「中華聯合節能」招牌於入口處,進入後,室內有堆放滅火器、遊戲機台,有水、有電,無漏水但牆壁有剝落痕跡,看似少有人進出,霉味重,詢問地政有無增建,地政表示露台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陽台部分,為原建物就有,只是未登記。
2.5樓:樓梯口用繩網封住,內部有水、有電,冰箱有果汁,現場警員說有賭案,現場算乾淨,床有整理過,詢問地政有無增建,地政表示無。
3.6樓:有水、有電、有漏水,油漆有剝落,內擺有餐具,現場堆有雜物,還算整齊,詢問地政有無增建,地政表示無。
(三)又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8月11日執行(勘測)筆錄記載,本件查封標的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218號2樓、5樓、6樓,債務人不在場,請鎖匠從地下室停車場開鎖:
1.2樓:外部樓梯間無人清理。有水、有電,有裝設冷氣。內部有飲料,內堆放。其餘同108年度司執4402號執行公告筆錄,1樓部分房屋佔用鄰地,內有影視廳。
2.5樓:無電,有辦公桌擺放,有水,有泡茶器具,已無賭桌,似少人進入,有遺留幼稚園的臥榻,無明顯漏水痕跡。
3.6樓:雜物堆放,有空曠空間,另有架高的舞台,有水、有電、無明顯漏水痕跡。天花板有部分板子剝落、油漆剝落。
(四)復依本分署112年10月16日勘驗筆錄記載,移送機關代理人導引至現場,義務人經通知未到場,自羅傑摩爾社區上庭守衛室換證後進入社區至暖暖區過港路10巷218號,該建物係6層樓建築,義務人所有該建物之2、5、6樓,惟該建物目前無人使用,信箱信件亦堆積許多,久無人使用貌。由履勘建物前方大樓(即過港路10巷214、228、216、230號建物)樓梯進入社區地下室,履勘標的有2個大型電梯,是否斷電未知。履勘標的尚有增建,另定期日測量。
(五)再依本分署112年12月13日勘驗筆錄記載,移送機關代理人導引至現場,義務人經通知未到場,執行標的為:過港路10巷218號2樓、5樓、6樓:
1.經會同相關人員自安全梯上2樓,由鎖匠開啟大門後入內,大門口有「中華聯合節能」招牌,屋內已裝潢隔間,有少數桌椅、電子遊戲機台,室內窗戶皆用窗簾、黑布遮住,環境尚稱乾淨,但應已一段時間無人使用,沒有電;據地政人員表示,增建係機台放置處部分原佔用鄰地之面積及陽台增建。
2.5樓大門未上鎖,推門入內,室內裝潢隔間,有少數桌椅、家具、睡墊等,並遺留少數垃圾,據警員表示,今(112)年年中取締賭博;地政人員表示該層僅佔用鄰地部分增列增建,餘無增建,本層有電。
3.6樓大門由鎖匠開鎖,室內已有裝潢隔間,有電,有少數家具及垃圾,天花板脫落,顯有一段時間無人使用;據地政表示,僅佔用鄰地部分增列增建,餘無增建。
4.頂樓由安全梯而上,頂樓無增建,但明顯積水,車用電梯無電。另據社區總幹事表示過港路4地號部分為社區游泳池佔用,故有付租金給義務人,惟義務人積欠管理費而抵銷,義務人還尚欠很多管理費未納。
(六)再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3月3日函文意旨略以,經警員前往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218號2樓,詢問羅傑摩爾上庭管理室之警衛及管委會,該址已長時間無人居住使用,也不認識義務人,故無法詢問及得知該建物有無發生事故及義務人現居住於何處。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者,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四、本件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1,200萬元,保證金240萬元,以總價最高且達底價者得標。
二、本件拍賣之房屋(2768建號、2745建號及274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買受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三、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增建部分)可能部分占用鄰地,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五、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義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分署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賣標的物是否尚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水電、瓦斯、管理費及農地重劃工程費用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決。
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義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項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分署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納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義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