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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查無海砂、輻射、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紀錄。
本件前經基隆地院109司執助762號、109司執全助105號執行事件執行,並經本分署調卷執行。該院110年5月13日現場執行時,1954建號為門牌號碼暖暖區暖暖街337號5樓建物,據義務人之代理人羅O女稱,建物無海砂、輻射、漏水、火災受損情形、非自然死亡情形。該屋租給股東租用,租質契約再陳報法院。現場之估價師表示無增建,傢俱齊全,浴室天花板有些微油漆剝落,餘屋況良好。另含地下一樓編號7號之機械車位。1950建號為大廳櫃台之公設。法院110年10月19日電詢義務人之代理人羅O女詢問建物係何人租用,代理人改稱337號5樓係第三人李0永無償借用。
本分署112年7月10日現場執行情形如下:
拍賣建物位於「十勝苑社區」內,對面為十勝川社區,337號5樓建物內有三房、一廳廚、兩衛浴,及前後陽台,另有地下室一樓門牌337號、社區編號7號之機械停車位上層,現由義務人公司股東李o永及股東林O子二人無償使用。股東李o永及林O子之子女,會不定期至此建物址探視及使用地下停車位。股東林O子表示,建物無海砂、輻射、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管理費每坪80元、停車位每月500元,每月管理費共5,411元,屋內動產皆為李O永及林O子所有。變賣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