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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抵)。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40萬元之抵押權予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抵)。3.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開門入內。屋內擺有雜物,為開放式廚房,使用天然氣,有水有電,債務人在場略稱,已積欠2個月管理費。建物有地下機械式停車位(編號:B2-68號)。
(三)據民國112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屋齡約10年。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可。」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據在場債務人之陳述及不動產登記謄本之內容所示:「編號B2-68分管停車位係基於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對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管理使用,依法即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七)拍定後,僅點交9670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