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建物使用現況不明(依現場照片顯示為有人居住使用,然經現場執行調查、函警局與債權人查詢,均無從查知是否有人使用或由何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經鎖匠在場開鎖進入,屋內無人在場。另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0年10月20日中警分刑字第1100071267號函,稱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現無人占有使用」、「鄰居表示該址已無人居住,先前為出租屋」等語,另依債權人陳報指出,本件標的現無人占有使用。二、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4631號拍賣公告顯示,本件建物於該時應是由共有人占用,屋況有多處大面積漏水、油漆剝落及壁癌等情事,但無鋼筋外露情事,判斷應非海砂屋。三、據債權人及鑑價報告所出具之現場照片顯示,本件建物內之家具擺放狀態應為有人居住使用。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24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