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9年12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稱為債務人及其父母親居住。天花板有木板隔離,看不出是否有漏水痕跡,後陽台有漏水痕跡。據鑑定報告稱:「現居人表示房屋曾有漏水但目前已修復」。789地號使用分區為部分住宅區(住三)、部分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但依在場人余○○陳報,有嚴重漏水。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三、898建號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