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6439建號建物拍定後依除租命令效力決定點交與否。民國110年1月1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李○興(喬信物業公司經理)在場稱6439建號建物出租他人居住使用,並有4個停車位(編號286至289)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同年月20日查復亦同。依債務人所提出之租約,6439建號建物及1處地下停車位出租給某協會,租用期間自109年6月19日至115年6月18日止,承租房屋之月租金為新臺幣17萬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第三人某協會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以命令終止,如無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如該命令或聲明異議駁回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第三人某協會聲明異議中,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