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08地號為中豐路山頂段421巷8號建物(經測量暫編為1091建號)之基地,執行人員與警員、債權人進入暫編1091建號查看,1樓似有漏水,地上有積水。據鑑價報告所載,於凶宅網查詢,暫編1091建號無刊登有非自然死亡事件,是否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輻射屋、海砂屋則不明,屋內環境髒亂,多面牆面油漆剝落嚴重及地上有滲水,整體維護保養較差。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係出租第三人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暫編1091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