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民國111年12月13日履勘時,第三人林沛祥服務處服務人員在場,據其表示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向債務人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一樓登記主要用途為店舖,現作為倉庫使用。一樓可通往地下室,地下一樓有一隔間房間供一樓使用,部分牆面有滲水痕跡。據鑑定報告指出,依使用執照記載,一樓空間包含集合住宅、店鋪、停車空間、安全梯間等,目前為開放空間,後方有一房間有單獨出入口,依建物測量成果圖標示為店舖。本件執行標的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又前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