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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1,440,000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現場無人應門,會同管區員警、鎖匠開門入內。系爭建物為無人住居之空屋且無水電、天花板及牆壁有多處油漆剝落,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該建物無停車位。建物前後陽台有增建情事。
(三)本院另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增建部分。
(四)據民國110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為五層公寓之第五層且有增建情形,屋齡約41.08年」等語。
(五)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六)系爭建物第1992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5140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七)拍定後,僅點交1992建號建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