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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據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代理人黃○○稱,債務人現已無居住於內,屋內已無家具設備,牆壁斑駁且部分露出磚塊,且牆壁有反潮現象,管線部份外露,現已斷水斷電,另有通道得通往頂樓露天陽台,陽台上植有盆栽,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2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95巷18弄2號左前方之三角形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19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213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0月19日會輻字第110001431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0年10月26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03049768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0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9651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惟本件222-1地號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