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0年12月14日現場查封建物時,承租人曾0嘉在場稱,其係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7年11月1日址,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客廳天花板油漆剝落,有漏水痕跡,另兩間臥室天花板有油漆剝落情形。有三個車位自用。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依法除去,本件拍定後應予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承租人表示無上開情事。惟有查封現況漏水痕跡及油漆剝落問題,可能有壁癌。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