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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1329建號建物(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外)拍定後點交;15─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0年10月6日現查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4地號土地位於新潤峰哲社區內之中庭、花圃區,停車位編號30係位於B3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10年10月19日函復1329建號建物及B3停車位編號30號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等語;債權人陳報占有情形亦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