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26建號建物110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鄰居稱出租於彭○隆居住數年,據承租人提出租約,載明由第三人即委託人楊○哲出租予彭○隆居住使用,租期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09年5月20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租期雖已屆至,惟承租人仍繼續居住使用,現為不定期租賃契約,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