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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0年8月16日查封時,現場無查封建物之門牌,本次係依債權人指封實施查封,另債權人表示執行標的曾由執行署執行至詢價階段,建物無增建,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土地上除建物以外,其餘現況為雜草、休耕或正種水稻。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拍定後點交。惟如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不點交,至於事實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優先承買權: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標的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業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①出租耕地之承租人。②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③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應買資格:(一)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須當場提出證明文件),不得應買(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二)本件443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為「無自用農舍」,並應於投標時檢具「無自用農舍證明」(切結書、財產所得清單,若有建物,應提出所有建物登記謄本),使得應買,未檢具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