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8225及882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未出租、出借他人使用,惟內部與54巷1號2樓相通,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內部相通部分應如何回復原狀,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二、5882建號建物係為入屋神明廳空間至後側陽台之增建部分,且據地政稱占用鄰地692地號14.64平方公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係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72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為中正路66巷,自66巷10號起至7號門牌號碼範圍,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因須與主建物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四、拍賣標的據債務人在場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五、另據債權人陳報:本建物興建之初未興建蓄水池,無自來水水塔,86年間占用債權人724地號土地興建蓄水池供自來水儲水使用,並經本院110年重訴字第217號判決前開占用債權人土地之蓄水池應拆除確定,另據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0年4月6日就坐落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8號等建物(含本建物)提出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評估分數55,未達最低等級,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前開占用他人土地所涉應拆屋還地或建物耐震安全性等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瞭解,拍定後不得異議或據為主張撤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