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2421建號、2422建號與9樓之8、9樓之9,四戶打通成一辦公區,現由第三人瑟法國際法律事務所及高銘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銘公司)合署辦公,雖瑟法國際法律事務所租期於查封後屆至,惟現況仍為高銘公司使用之合署辦公空間,拍定後不點交。另據第三人稱:就2372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尚有1位停車位,目前車位使用地下室二樓編號18號,由高銘公司與承租人使用,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出782-1地號、782-2地號土地位於地標「慶城街1號」牌示之南側,其上有捷運設施。
二、110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瑟法國際事務所員工吳OO陳稱該樓層門牌號碼之8至之11號四戶打通成為一個辦公室,現為瑟法國際法律事務所及高銘公司(筆錄記載高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屬誤載)共同使用,瑟法國際法律事務所係向債務人承租,高銘公司部分無租約,另有一停車位在地下室二樓。茶水間有漏水痕跡。
三、債務人110年2月1日陳報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乙份,承租人為黃OO,承租範圍為9樓之11部分,租賃期限為105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5千元。
四、110年3月24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出拍賣標的2421、2422建號建物之位置係面對玻璃大門左手邊,靠玻璃門處是2422建號、後方是2421建號;經測量玻璃大門延伸至後方為占用公設部分,依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31日北市松地測字第1107005795號函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及110年4月14日北市松地測字第1107003941號函載,拍賣標的2421、2422建號建物占用同小段2548建號建物(係共同使用部分)範圍面積為26平方公尺,請投標人注意。另據在場第三人高銘公司負責人許OO陳稱該樓層門牌號碼之8、之9為其所有,當初購買時四個門牌號碼即為打通狀態。在場人瑟法國際法律事務所員工吳OO稱地下室停車位係向債務人承租,車位與高銘公司共同使用,目前車位使用地下室二樓編號18號。
五、債權人110年9月9日陳報拍賣標的與同樓層之8、之9共四戶,涵蓋公設走廊通道及逃生梯打通為一辦公區,原公設走廊通道末端現做為茶水間使用,靠窗邊緣有漏水脫漆斑剝,辦公區現況為二間公司使用,另詢問大樓管理室,無停車分管協議,管理室定期開單向高銘公司收取地下室二樓18號停車位管理費,高銘公司負責人許OO表示停車位所有權為債務人所有,車位可以停放二輛車,由二間公司共同使用。
六、(一)債務人111年5月16日民事聲明異議狀陳報:「拍賣標的2421、2422、2372建號所在之大樓前於110年9月16日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通知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應辦理申報作業,此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可參。又拍賣標的2421、2422建號固原有陽台6.13及6.02平方公尺之面積,於債務人取得所有權時即均已外推,與原始起造面積不同之情形,此有原始起造之測量成果圖科可參,該陽台外推、部分是否屬於原建號2421、2422建物之範圍,是否包含在本次拍賣?又是否屬於未保存登記之建物而應列為暫編建號?即有疑義。」(二)111年6月15日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出拍賣標的2421、2422建號建物原本陽台登記面積沒有增減,不會另做增建查封;臺北市建管處人員表示,依竣工圖所示屬於外牆拆除增加室內使用面積。(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1日函載,拍賣標的2421、2422建號址違建現況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陽台;違建處理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辦理。
782-1地號、782-2地號分割自782地號,土地他項權利部有臺北市(管理者: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設定地上權,登記原因為徵收,存續期間:永久存續,地上權範圍:使用空間為自地面上5公尺至25公尺之範圍。前開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