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1、民國110年1月25日履勘時,共有人徐文彬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另經地政人員表示,廚房旁為空地,作為遮雨之用而非為增建。共有人徐文彬在場陳稱本件執行標的現僅由其及其母陳秋美(亦為共有人之一)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