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223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26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 民國110年10月12日現場查封時,發現2233建號建物外門未上鎖,經入內檢視係空屋,無人居住,亦無水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同年11月9日函復亦稱建物疑似無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 110年10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64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止區民族六街7巷1號建物坐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1年1月19日函復稱264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731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93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債權人於同年月27日陳報上開建物所有權人為26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一,該建物係有權使用264地號土地等語。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㈣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111年4月6日函稱,經調閱110年迄今之110受理報案紀錄,並派員至2233建號建物查訪,查該址於106年12月15日18時23分確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語,請應買人特別留意。
原拍定人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