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㈠143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0年4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1435建號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惟目前並未居住此處,現場所有樓層均做倉庫使用,建物地下1樓係停車位等語。同年12月13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林○強(承租人黃○澤之受僱人)在場表示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租期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25年2月2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萬元,5樓曬衣場有些滲水情形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因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日(110年2月24日)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43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