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標的物於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所載及地政人員指稱,本建物於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承租人)占有使用,一樓係咖啡廳,地下層則是做倉庫使用,無對外開放營業,租賃期間自民國106年2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月租新臺幣(下同)30,387元,每月付租金一次,另有押租金25,000元,然依債權人提供之租賃契約約定之月租為25,000元,押金為50,000元,僅供參考,仍以實際情形為主;另3953建號建物無增建、3954建號建物有增建(12402建號),據承租人在場稱,廁所有漏水情形,另本建物旁有一鐵皮屋,債務人及承租人稱該鐵皮屋非債務人及承租人所建,係樓上住戶搭建,占有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所拍賣之12402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123-1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其乃本建物之建築基地,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