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343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11月2日現場查封時,3432建號建物經按電鈴及敲門,無人回應。第三人尤O於同年月10日陳報住宅租賃契約書,主張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建物配賦之機械式停車位編號93號位於地下二層,機車停車位編號18號位於地下一層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