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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華南商業銀行)、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25萬元(楊○雪),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及其太太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故於拍定後點交。屋內有水電、神明廳及祖先牌位,牆壁油漆部分剝落,據債務人自陳並無漏水,惟執行現場時發現屋內有一處漏水之情事。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非為海沙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災損害之情形、無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交易之情形、但不清楚是否為輻射鋼筋屋、近門口處有明顯油漆剝落之情形,但無漏水」等語。另依鑑價報告略載:「本案經勘估,室內客廳部分天花板及牆面有部分滲水情形,惟對於結構是否有影響仍須經過結構技師評估」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