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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1,200,000元之抵押權予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1,320,000元之抵押權予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360,000元之抵押權予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4.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3,000,000元之抵押權予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現場無人應門,會同管區員警、鎖匠開門入內。系爭建物屋內家具齊全且有水電。另系爭建物有二次施工之木造夾層之增建情事。建物位於喜市社區且有管委會。
(三)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至現場測量增建部分,在場第三人李○○略稱:「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居住使用中。」等語。
(四)據民國111年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泥土之十一層公寓之第十一樓,屋齡約24年。地區發展潛力普通。」等語。
(五)債權人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向本院具狀陳明,本件執行標的無停車位,請應買人注意。
(六)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七)系爭建物第3579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5637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八)本件執行標地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房地應一併承買★
(九)拍定後,僅點交3579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