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0年2月26日之查封筆錄,該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屋內有神明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又本件建號4116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第一、第二、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各新台幣720萬元、132萬元、185萬元,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50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