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064、674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0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其及家屬自住等語;經檢視發現1、2層間有夾層增建,增建部分與主建物(2064建號)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且無獨立出入口。同年11月9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⑴ 1樓後方廚房係增建,
⑵ 地下層有夾層增建,設有一房間及一衛浴,與1樓內部相通,地下層本為停車空間,故有獨立出入口,可從車道出入,
⑶ 1、2樓間有一夾層空間,供放置物品,無獨立出入口,
⑷ 3樓前方有增建,作為洗、曬衣空間,後方亦有外推、作為臥室使用,均無獨立出入口,
⑸ 4樓前、後方均有外推,後方係作衛浴使用,無獨立出入口,
⑹ 頂樓增建係一儲藏室,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在表示屋內各樓層均有漏水問題等語;經檢視發現牆面油漆剝落,1樓天花板亦有些許剝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74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1月18日函復稱6748建號建物係分別位於夾層、屋頂、陽臺、露臺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均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