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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執行人員與債權人至4397建號查明使用情形,應門女子表示其為債務人之女兒,一樓債務人之夫稱:查封標的租予女兒、女婿一家,無增建,亦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本件債務人並未設籍該址,亦無共同生活,是標的拍定後不予點交。
二、另關於1804-5、1804-1、1804-4地號為4397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併同移轉,1804-5地號位於仁愛街374巷後面,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復以:該筆土地土地登記簿記載「法定空地」,係於71年間分割自1084-2地號,同為4397建號之建築基地。
三、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