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第三人陳0娥在場表示本件拍賣標的現已無人使用,地下一樓為停車用;經執行人員檢視本件建物一、二樓梯間有部分壁癌。本件拍賣建物係集合住宅,有汽車位,依門牌號分管,車位是否屬實,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