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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民國110年11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入內,屋內無水無電,無門窗,有鋼筋裸露情形,室內堆置有數包水泥,似久未有人居住,有增建。經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經查訪未遇,鄰居稱現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2、建號3183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