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10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有水、電。據警局函復現由賴○新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租期自109年7月4日至111年7月4日止。1414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二)、1414之1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