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648建號建物拍定後原則點交;836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2月6日現場查封及同年3月2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648建號建物係其及毛小孩居住,並將其中一間房間出租予朋友,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1,000元(含管理費3,000元),租期5年,租客若回台,想住哪一房間就住哪一間,無固定等語;經檢視發現屋內多處地板有貓狗便溺未清潔之痕跡,停車位編號為B3之57號車位,目前停放債務人之車輛。依租賃契約書所示,租賃期間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租賃範圍為住宅全部及地下第三層之機械式汽車停車位編號57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第(二)點所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112年9月27日執行命令除去,故就64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2段36號23樓房屋部分,拍定後原則上點交,惟如上開執行命令經異議而受廢棄、變更或撤銷確定時,則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四)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