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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於110年3月9日法院現場假扣押查封時該社區總幹事簡清水在場陳稱:房屋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增建,屋內有擺設家電、傢俱,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但債務人已許久未回來,還欠社區管理費,目前已停水及停電等情形。該屋係新建成屋,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況。另於B3有一編號74號之機械式停車位。另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107─1地號為「世中心大樓」之建築基地,依鑑價報告所載107─1地號未臨路。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2‧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3‧104、107─1地號之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61年1月12日)之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