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0322、1161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0年10月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之妻在場稱建物由其自住使用;經檢視發現1樓(10322建號)與2樓(10323建號)有內梯相通,建物前後均有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616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0322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0年11月12日函覆稱,11616建號建物係位於陽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1樓前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中之情事,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