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於現場履勘時,敲門無人應門,經鎖匠開鎖後進入,屋內供奉神像數尊及會旗數面,天花板、牆面及地板大面積被燻黑,另有大面積油漆剝落及壁癌,有水、電,桌上有債務人信件。2090建號為大慶社區活動中心共同使用部分。嗣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報,該屋無人居住,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函覆該屋無發生火災紀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覆該屋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目前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建築物之資料。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