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馬○雅在場稱,該屋目前由李○蓮、馬○龍及其居住使用,另有一間與客廳相鄰之臥室租予第三人吳○芬使用,租期自111年1月1日開始,無約定租賃期限,每月租金新臺幣8000元。屋內有四隻狗、五隻貓、三隻兔子,客廳設置明桌,有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臥室天花板及牆面油漆剝落,有壁癌,有漏水,且目前陽台及露台有修復漏水強制執行中。拍定後除第三人吳○芬租賃之臥室不點交,其餘點交。
二、另有地下二層編號33號車位,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期於今年四月到期,編號139號之停車位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中。停車位為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馬君雅表示有嚴重漏水,其餘狀況無。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