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 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6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發現,90地號部分土地為道路,部分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 至善路181巷5弄30號)占用,另疑似遭鄰房牆壁占用。90地號、91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除 30014建號、30060建號建物外,均不在拍賣範圍。 三、債務人陳報,30014、30060建號建物由第三人黃東茂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中,租期自民國103 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整。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四、90、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投標時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 前自行查明注意。
二、 本院民國107年10月19日履勘時,債務人代理人陳稱主建物30014建號並未拆除重建,乃於原 主建物基礎上修繕,經詢在場士林地政人員,士林地政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912 號判決,指地政目前皆依該判決意旨判斷,主建物30014建號未致滅失。30060建號係未辦保 存登記之建物,係主建物30014建號之擴建,2樓及側邊車棚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三、 建物登記。主建物30014建號之擴建,2樓部分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側 邊車棚與主建物建號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惟投標時現實狀況如何,仍請投標人投 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六、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8年3月29日北市都建違字第1083020241號函覆,臺北市士林 區至善路3段181巷5弄30號違章建築部分,訂於108年6月26日起強制拆除,目前仍由拆除區 隊列管並持續疏導拆除。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如經拆除,拍定人不得據此拒絕買受。且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8年5月13日北市都建違字第1083025625號函記載:臺北市士 林區至善路3段181巷5弄30號違建經本府都發局以新違建查報在案,並訂於108年6月26日起 強制拆除,目前仍由拆除區隊列管並持續疏導拆除。相關違建處理情形可上本處網站查詢: ttp://www.dba.tcg.gov.tw(違建處理專區)。拆除進度及建物拆除後現況,請應買人於投 標或應買前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