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1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陳○芬在場。現況為空屋,無人居住,無水、電,無增改建。依債權人陳報之照片,部分天花板及牆壁油漆剝落,有壁癌;陽台有磁磚散落。另據前案鑑定報告稱:「近廚房部分陽台外推,入門處陽台加裝鋁門窗」,前開部分是否為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債務人均未向本院陳報本件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本院發函各相關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及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回覆未發現該址曾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火災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無從確保各該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本件拍賣標的至拍定時會否發生影響拍賣價格之情事。拍賣標的如有上述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到院以利發布公告。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注意。
三、1327建號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