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由物業管理人員開門陪同執行人員、債權人入屋內查看,本件187建號無人居住,屋內馬桶、管線已被拔除,有兩個汽車停車位在B2-41、42號,一個機車停車位在1樓18號。據前案查封筆錄所載187建號已斷水斷電,廚房有後門,另依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照片,187建號內多數裝潢已拆除,廚具無門片,廁所無馬桶、洗手台。
二、本件187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88建號為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11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85年7月8日)之住宅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