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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一)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701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員警、鎖匠導往執行。現場債務人魏0達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與承租人林○○居住使用中,無增改建情事,屋內擺有祖先牌位。其中一間房間及停車位由承租人林○○自民國100年1月1日與債務人承租至今,每月租金5000元」等語。另停車位(B4-006號)現由承租人林○○使用中。本件執行標的位於台北大鎮社區,三房二廳。
三、據民國111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屬於住宅區(住二),建物為本國式14層鋼筋混泥土造,屋齡約12.7年,現為住家用。勘估標的基隆市暖暖區台北大鎮社區內。未來發展潛力、學校及市場接近性均屬中等。另勘估標的價額已包含坡道平面車位一位之價格」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8671建號建物與1125地號土地,應買人均須一併承買,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六、據在場債務人之陳述及不動產登記謄本之內容所示:「編號B4-006停車位係基於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對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管理使用,依法即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七、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