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陳稱:974地號位於暖暖街530巷80號房屋旁人行道,974-1地號位於上開房屋旁人行道及部分為暖暖街530巷84弄巷道。2017建號及2025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現為辦公室使用,皆有員工上班中,而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係自民國95年起無償使用迄今,本件無償使用借貸業經本院111年7月1日以除去使用借貸命令除去,並裁定駁回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異議,若於拍定前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2018建號為第三人正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現為辦公室及會議室,稱其係向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中,為不定期限租賃,本件租賃權業經本院111年7月1日以除去租賃命令除去,並裁定駁回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異議,若於拍定前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2026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佛堂,有供奉佛像數尊,另有擺設桌椅供員工休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陽台間有部分滲水情形,其餘狀況無。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