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建物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2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徐○鋆在場稱其為債務人公司前員工,2號、4號房屋屋內打通,為債務人公司員工宿舍。2號屋內客廳置有神明桌,屋內有漏水痕跡,地板部分積水;4號屋內有地板磁磚破裂,該屋會漏水,潮濕嚴重,地板有傾斜現象。
二、經本院前案於110年9月30日履勘,2號房屋有二個門,門牌號碼掛在小門處,一樓旁有門可進入4號房屋。
三、復經本院112年2月24日現場履勘,2號、4號房屋各3層樓,1樓打通,2樓互不相通,且4號2樓有一木製樓梯但無法通往3樓(係與天花板同水平之木板阻隔),須由2號屋內之內梯通往(2號、4號3樓相通)。2號1樓有神明廳,臨馬路之前側據地政人員稱為增建,後側廚房亦為增建。2號之2、3樓均為房間,雜物堆置,樓梯地板潮濕,有鋼筋裸露。4號房屋1樓地板磁磚破裂,2樓牆面、地板為木製,因潮濕有部分掀開,地政人員稱2號、4號之3樓均為增建。現場並據第三人徐○鋆稱二間建物均為其與母親居住使用。
本件1503、150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791、792、795地號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占用面積:1503建號占用791地號0.18平方公尺、792地號16.14平方公尺;1504建號占用795地號6平方公尺,據第三人徐○鋆具狀陳報係由其向上開地號地主承租,惟僅提出791地號之租賃契約影本,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拍賣建物據基隆市政府函覆:「本市七堵區長安街251巷2號、251巷4號頂樓有查報違章建築,本府已於81、83、98年核定違章建築在案」,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