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5272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如無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如有異議或駁回裁定經廢棄則不點交;停車位(編號27、28號)不點交,因債務人到院稱管委會表示車位如全部運轉,出車速度會變很慢,請其暫時少使用其中二個車位,並未放棄車位之使用權,此部分拍定人應自行與管委會協商處理。
㈡ 民國110年11月1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許○雍在場表示5272建號建物由其承租使用,出租人為王○慧,租期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0年7月1日止,有租車位,但車位不固定等語;經檢視發現增建部分為夾層,做為屋內空間,隔成2個房間,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依租賃契約書所載,租金每月新臺幣28,000元,承租編號24號車位;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調查,本件房屋之承租人為王○勝,出租人為次承租人王○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10年12月27日函復5272建號建物目前為空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 債權人於110年12月27日具狀陳報及內湖分局查訪經詢問管委會包主委,其表示現場無編號27、28號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㈣ 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該社區管委會稱目前僅配置停車位共26個,故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6744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0年11月3日函覆稱: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