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民國110年1月27日)據債務人之親屬表示為債務人自住。本件建物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由買受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僅就建物部分點交。
■本件拍賣建物占用之土地,關於平鎮區中央段343、350地號土地部分為債務人所有,另關於占用同段289、336、365及349地號部分則非債務人所有,且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土地部分皆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本件如有第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