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標拍賣建物於104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前妻鍾0蓁在場稱出租予第三人曾○霞,租期至107年11月14日止,有增建(經測量編定為7002建號),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
二、上開房屋經本院110年8月25日履勘時已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非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惟陽台外推,房間及陽台均會漏水。另B1有一車位,地上車位編號模糊無法辨識。
三、債務人於111年4月13日具狀陳報本標建物自106年4月1日起即出租予第三人李○成,惟使用情形與現場履勘時不符;又縱確有出租情事,該租賃關係亦係成立於標的查封後而有違查封效力,故拍定後仍應就建物點交。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700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拍賣土地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