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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系爭房屋為93年假扣押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無人使用,潘家人有時回看看,本件調卷執行於110.12.21履勘時無人在場,債權人表示該屋無人居住,自104年迄今均無翻修整建,目視屋內仍有牌位、電力等。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祖先牌位等需另依民情風俗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建物共有人。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