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附近鄰居稱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惟債務人已許久未回,僅其公公偶爾會來整理房屋等語。嗣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於111年3月29日再至現場會測增建部分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進入後,屋內已大致遷移,僅留有部分之家具、雜物,應許久無人居住。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