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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上開不動產分標拍賣,各標之不動產則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甲標:新臺幣2,560萬元。乙標:新臺幣2,560萬元。
四、保證金:甲標:新臺幣512萬元。乙標:新臺幣512萬元。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本件無抵押權之設定。
六、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共有人嵇煥立在場陳稱甲、乙標之房屋現均為空屋,無人居住等情,本件拍定後點交。
七、又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於本執行法院111年8月17日現場履勘時,債權人代理人陳稱有停車位編號B1-120、B4-002、B2-104、B2-113,前三個車位租約已到期,最後一個車位無人使用等情,經檢視上開車位均未有車輛停放,此部分拍定後點交。
八、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