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建物之部分出租他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一樓之部分出租予林○○作為自助餐營業之用,租期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二、三樓之部分為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均屬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範圍,第901地號為住宅區、第901-1地號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2407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建物第152、2407建號有占用鄰地901-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桃園市)之情事,占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遭請求拆屋還地或金錢賠償等事,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